卫生部、商务部日前印发《〈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全文请看今日第7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提出,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原规定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来源:健康报 记者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