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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起诉省级人民政府:公德VS公道
 
  “杨增朝已于1月15日转院了。”不久前,深圳山厦医院状告云南省政府后又主动撤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1月17日,当《医药经济报》记者意欲了解该事件中“因讨薪不成而自焚”的农民工杨增朝的最新情况时,山厦医院医务科主任陈为民用略带疲惫的声音如是回答。 
    陈为民告诉记者,在各方领导的协调下,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的杨增朝已于1月15日转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后期治疗。山厦医院代交了转院所需押金3000元,并向杨增朝的妻子刘小丽赠送了3000元营养费。临转院前,杨增朝流着热泪说,山厦医院的医护人员是他的再生父母。 
    至此,“深圳山厦医院状告云南省政府”事件算是划上了一个休止符。 
    事件回放 
    “民告官”:告了又撤了 
    目标相同全力抢救 
    2007年11月25日中午,深圳山厦医院接到了深圳市120系统的急救电话,马上紧急出动救护车。10分钟后,救护车运回来的患者让医院的医护人员大吃一惊——全身上下都已被烧得像黑炭一样。 
    这名患者正是“因讨薪不成而自焚”的云南籍农民工杨增朝。据深圳山厦医院烧伤科主任、主治医师张家龙回忆,当时杨增朝全身烧伤面积达90%,深度烧伤面积86%,杨增朝因自焚所用白电油(无色透明液体,属于易挥发易燃烧的液体)中的化学物质中毒及吸入性呼吸道中毒,肺部遭到感染,出现了多项并发症,生命垂危。 
面对这位生命垂危且极有可能无力支付抢救费用的病人,山厦医院选择了“先抢救、后交钱”。2007年11月27日,山厦医院为杨增朝进行了第一次植皮手术,手术中使用了从上海空运到本医院的异体皮。“仅此一项费用,医院支出了30多万元。”陈为民解释说,“只有上海才有这样的技术,你不花这笔钱行吗?” 
    手术后第二天,云南省省长秦光荣通过媒体了解到杨增朝的相关情况,并作出批示,“请从维护农民工权益角度加强与深圳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关注追踪此事的处理,并协调帮助解决杨增朝所面临的一些困难。”于是云南方面兵分两路,一路前往云南省宣威市倘塘镇新堡村杨增朝老家探望、慰问其家属;另一路由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总队总队长魏明等人组成“杨增朝讨薪事件调查组”,前往深圳慰问伤者,并与广东省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相关情况。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有关领导及深圳山厦医院所属深圳市平湖街道办事处领导到医院指示“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接下来的一段日子里,深圳市龙岗区慈善会将3万元现金转到了“为杨增朝献爱帮困”专门账户,平湖街道办也举行了“为杨增朝献爱帮困募捐活动”。11月30日,魏明等看望杨增朝时也留下了1万元的捐款。 
    此时,一切迹象表明,事态在向好的方向发展,医院大可不必为杨的治疗费用操心,只要尽力抢救就行了。 
    高额欠费谁来买单 
    此后,山厦医院分别于2007年12月4日、12月21日为杨增朝进行第二、第三次植皮手术。 
    在两次植皮手术之间经历了一个特殊的日子——12月12日。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这个日期最容易让人想起的是“西安事变”纪念日,而对于山厦医院的员工而言,它的意义则更为实际。每个月的12日是山厦医院发放工资的日子,然而2007年12月12日全院员工只能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则不能按时发放。 
    据了解,山厦医院是一个中等规模的私营医院,为救治杨增朝陆续垫付了的巨额医疗费,让这个有着320张病床、400多名职工的医院有些不堪重负。陈为民告诉记者:“在此之前,山厦医院的医疗欠费已经累计达200多万元了,这次又突然增加了杨增朝的80多万元,完全打乱了医院的资金预算。” 
    据称,这是深圳山厦医院自2003年1月建院以来第一次发生“欠薪事件”。陈为民介绍说,医院烧伤科全体医护人员夜以继日、积极救治杨增朝,却因为杨增朝的医疗欠费,只能拿到870元的工资,这个数目只相当于平时工资额的1/3。 
    由杨增朝个人的欠薪事件引发山厦医院的集体“欠薪事件”,致使事件有了戏剧性的转变。一方面,山厦医院的医护人员继续对杨增朝进行救治,另一方面,山厦医院开始积极联系各方解决医疗费用问题。 
    事实上,就在山厦医院发放工资的前一天——12月11日,已经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山厦医院曾向云南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提交了一份《关于杨增朝救治及费用问题的情况报告》,希望借此联系相关部门解决费用问题。然而,医院得到的答复是“没法解决”。这一答复使院方大为惊讶,因为按照他们的理解,杨增朝自焚事件发生之后,云南省政府及深圳平湖街道办分别作为当事人所在地和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此事,都曾做出了“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的指示,这就意味着相关部门会妥善解决杨的医疗费用问题。可是,现在医院因高额治疗费拖欠而发生财务困难时,却只得到了“没法解决”的答复。 
    而云南方面的理解却并非如此。据媒体报道,云南省有关方面当时曾经指出,云南省省长的一份批示不能解读为对医院及杨增朝本人医疗费用的承诺。此外,前往深圳看望杨增朝的工作组成员魏明只是表达过“我代表云南省政府看望杨增朝”的意思,他并没有被授权代表云南省政府做出任何承诺。 
    因为各方对事件的解读不同,山厦医院与深圳平湖街道办及云南省方面多次协商无果。在经济利益的现实考量之下,山厦医院无奈于2007年12月26日向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云南省政府和深圳平湖街道办告上法庭。 
    红会筹款医院撤诉 
    2008年1月3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这在我国法律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一家民营医院在民事诉讼中状告省级行政单位的省政府,并获得受理,这在中国司法史上是很少见的。 
    正当人们以为一场非同一般的官司即将上演之际,事件却突然峰回路转。2008年1月5日,由云南省红十字会副会长和永春带队的工作小组来到深圳山厦医院。小组成员还包括云南省昆明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烧伤科专家以及云南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领导。更为重要的是,和永春一行带来了一个好消息:云南红十字会表示将有80万元的慈善捐款汇入深圳山厦医院的账户。 
    据了解,这次捐款是依照云南省省长秦光荣“协调帮助解决杨增朝所面临的一些困难”的批示去做的,云南省红十字会在小范围内找相关企业做了工作,资金中的主要部分是企业提供的援助,也有一些干部群众的捐款。如果有后续治疗费用,云南省红十字会也将尽力组织捐款。 
    2008年1月6日,杨增朝进行了第四次植皮手术。病房外,事件跌宕起伏的进展并没有影响杨增朝的手术,杨的情况正逐步转向稳定。 
    1月7日早上,山厦医院到龙岗区人民法院撤诉。1月8日下午,云南省红十字会的慈善捐款到帐。此外,深圳有关部门考虑把杨增朝转到深圳市公立医院进行后期治疗。 
    1月15日,已脱离生命危险的杨增朝被转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截至转院时,杨增朝在山厦医院的医药费用共计86万多元。陈为民表示,状告云南省政府是事出无奈,作为抢救危重病人的医院,山厦医院还是希望在事发地政府领导的帮助下解决医疗费用问题。对于6万元的余款,山厦医院将在本地政府部门协调下,与云南省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作进一步沟通。 
    至此,随着杨增朝的转院,这一事件对山厦医院而言算是暂告一段落。 
    专家说法 
    “民告官”背后的无奈 
    从农民工“因讨薪不成而自焚”,到30万元空运异体皮抢救伤者,再到医院起诉云南省政府,媒体关注的焦点随着“杨增朝事件”的进展不断变化着。不过,在整个过程中最吸引眼球、同时也是最引人深思的焦点无疑还是民营医院起诉省级人民政府。 
    挽救生命责无旁贷 
    这起诉讼吸引眼球的地方在于,法院受理一家民营医院起诉省级行政单位的民事诉讼,这在中国司法史上是鲜有的;而其引人深思的地方是,是否只有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医院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实上,山厦医院的诉讼被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种观点层出不穷。 
    有一种观点认为,告上法庭是深圳山厦医院无奈的选择,可这也是各种办法中最好的一个。既然我给你治病救人,你就应该支付医药费。在法制健全的今天,谁不讲信用,谁藐视法律,就应该在法庭上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疗费用与发生在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有关,医院只能向患者追偿。云南省政府及深圳平湖街道办事处并不是合同的主体,医院向它们主张权利没有合同依据。而且,行政机关要求医院履行救死扶伤、医治病人的义务,并不等于要为病人担保承担医疗费用。 
    分析这两种观点,前者只是站在道义层面上的主张,后者似乎更符合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医药经济报》记者就此请教了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张赞宁认为,后一种观点其实是认为医方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或《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这种观点对医方极为不公。 
    张赞宁表示,这关系到由谁来买单、应以何种法律手段来保护医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对逃费者应作何种处理(处罚)的问题。既然“先救人后收费”,即“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则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的,这种游戏规则显然不属于“平等主体”、“双方自愿”和“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就不应适用民法来进行调整。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不对等了。 
    事实上,就医院无条件抢救危重病人的义务而言,全社会不但在道德上形成了共识,更有《医疗救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医院进行约束。“先抢救、后交钱”是“生命权利第一”的体现,是对“生命高于一切”的诠释。换言之,抢救病人生命是医护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陈为民对记者说:“如果以后还有危重病人送过来抢救,我们还是会无条件先救人的。”他表示,尽管经历了这样一场风波,但是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无论他(她)是谁,在医护人员眼中的身份只有一个,那就是患者。这不是一个逻辑层面的问题,没有什么好商量的,责无旁贷、义无反顾。 
    对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张赞宁介绍说,遇有危急病人或者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重大伤亡事故时,医院应当无条件的先救人,然后再谈收费问题。这一规则最早源于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以及第二十八条关于“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的规定。 
    全国各医疗机构自执行这一规定以来,医务工作人员挽救的生命不计其数。然而,因此造成的无法追回的死账、坏账,恐怕也是一个难以统计的数字。据业内人士估计,这一数字至少达到了30亿元人民币,已远远超过了2003年国家为抗击SARS所拨款项的总和;据不完全统计,仅南京一地医疗系统近5年来无法追回的医疗费用相关款项已达3000余万元之多,有的医院甚至已经陷入无法生存的困境。 
    立法维权刻不容缓 
    深入分析,这种局面正是由于医院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造成的。张赞宁认为,既然“先救人后收费”的规则,是国家对医方的一项特别要求,那么根据权利义对等原则,医院和医生在救治了病人之后,遇到有恶意或善意(指患方确实无力支付欠款)逃费时,就应当由国家来买单,而不应当由医院或医生来买单。 
    在这种情形下,若仍然让医院自己去花费诉讼成本(即应用民事手段)去追讨欠款的话,这本身对医院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张赞宁进一步指出,不要说这种欠款一般都是难以追讨得回的,就是能讨回来,这对医院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若追不回来,医院就只能自认倒霉,那岂不等于是要让医方去为自己的救助行为买单吗?因此,在现在这种以损害和牺牲救助方的利益来使被救助者获益的规则,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即便执行恐怕也很难维持长久。 
    事实上,这起诉讼早已引发各大医院热议,不少资深医院管理人士都认为国家应当完善医疗救助体系,设立专门的医疗救助基金,为一些确实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买单。毕竟,由医院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显然是不合适的。 
    张赞宁说,若医院与政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站在医方的立场上,面对如此不公的“游戏规则”,院方何苦要“玩”呢?按照这种逻辑,院方应该可以自由地选择不“玩”,但这又显然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可见,医方的这种“先救人后收费”的救助行为,并非是民事行为,而是代表国家在履行带有国家性质的公益行动。这种行为产生的结果,就应当像消防部门抢救火灾一样,包括好的结果(如使被救者获得新生)和所有坏的结果(如为防止火势蔓延而拆毁了部分房屋等任何损失、医疗中的逃费情形等)均应当由国家来承担。 
    陈为民坦言,医院不是慈善机构,抢救病人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如果这些抢救费用难以得到补偿,医院不仅将失去滚动发展的能力,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将受到打击。目前补偿机制还不太健全,医院一方,尤其是民营医院的处境十分尴尬。一旦病人欠费成为事实,民营医院连公立医院从相关部门领取的微薄补助都拿不到,只能内部消化。 
    另有专家指出,医患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决策层在制定相关机制时,绝不可以为了一方的利益而牺牲或者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必须二者利益兼顾才行。否则,不管该机制的立法本意有多么美好,都难以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也难以长久。从被救助者的大量欠费这一事实可以看出,国家设立的这一机制还不是很完善的。可以说,它只完成了机制设计的一半,现行法律只制定有对医方因违背“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一规则的具体惩罚措施,而对患方拒付(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却没有具体的惩罚(或补偿)措施。 
张赞宁建议,该机制必须由国家的财力做保证,即无论发生恶意还是善意欠费时,均必须由国家来买单。对于善意欠费的,在国家买单后,可以不再向当事人追讨;对于恶意欠费的,在国家买单后,应由国家向当事人追缴,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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